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为权利人减负

2016-08-05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 张维 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发布。这份由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的文件,明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上述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上述收费的70%。

  《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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